6月7日,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从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今天定的这些降费措施都是实实在在要‘割肉’的,有关部门你们都‘核’过了吗?能真正落实到位吗?”李克强会上一一“点名”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
总理强调,降费不仅要出台文件,更要打通落实的各个环节。“有些费可能不是中央部门收的,而是下面的厅、局当了‘过路财神’。”总理比喻道,“所以各有关部门要真正下去查,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我让有关部门督查后发现,有些中央出台的降费举措,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弯弯绕’:这项费用看起来减少了,那边新的收费项目却同步增加了,企业是敢怒不敢言!”
总理说到这里加重了语气,“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都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一定要让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
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住建部政策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6]2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